买N95收KN95 女子把口罩商家告了 番禺区法院认定商家不存在虚假宣传,驳回诉讼请求

信息时报 2020-08-15 00:56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疫情期间,广州推出“穗康”小程序,为市民口罩供应提供了保障和便利。然后,韩女士却认为自己购买的口罩货不对板,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于是将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番禺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买的N95口罩,收到KN95口罩

今年2月23日,韩女士在穗康上购买普通N95口罩5只,加上运费总计49元。2月26日,韩女士收到了邮寄来的口罩,商标“保为康POWECOM”,商标下方标记“符合国家标准GB2626-2006KN95”。

“实际到货为KN95口罩。”韩女士称,自己受到商家宣传误导,“实际收货商品口罩标记与宣传叫法不一致”。

韩女士称,根据相关规范,此类口罩应强制性标记为KN95而不能标记为N95。并只有符合N95标准并通过NIOSH审查认证的才能标记为N95型口罩,但健民医药公司在售卖该KN95口罩过程中并无认证通过符合NIOSH(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标准N95口罩的认证证明文件。

她认为,健民医药公司明示暗示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混淆视听、货不对版、误导、欺诈、虚假宣传。韩女士于是起诉,请求判令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退货退款49元及赔偿500元。

商家称N95并非指通过符合NIOSH标准的口罩

健民医药公司辩称,韩女士并未能证明普通N95口罩是指通过符合NIOSH标准的口罩,该公司从未标示或宣传普通N95口罩是指符合NIOSH标准的口罩,也未标明该口罩生产地为美国。其次,穗康小程序上显示的普通N95口罩并非指口罩的名称,而是指过滤效果达到95%标准的口罩,指的是口罩的类型,其中N是代表非油性颗粒物,95代表过滤率达到95%。

该公司指出,疫情初期国家相关部委通过媒体发文报道明确“我们常说的N95,其口罩过料对非油性颗粒物(如粉尘、酸雾、漆雾、微生物等)的过滤率达到95%以上,是防护级别较高的口罩类别”,因此N95口罩是指非油性颗粒物的过滤率达到95%以上的口罩而非指通过符合NIOSH标准的口罩。再次,在国家政府部门宣传口罩的使用分类中对于符合过滤效率达到95%标准的口罩都是以N95口罩作为简称。

而在疫情爆发初期,在国家相关部门大力科普宣传N95口罩,群众对N95口罩接受程度较高,故此,该公司从国家科普宣传需要,从便于群众理解的角度出发,以口罩类型来指代出售的口罩,合情、合理、合法。最后,相关政府要求该公司收储的口罩均为N95口罩来指代该类型口罩,故此该公司按照政府文件使用普通N95口罩指代穗康程序上销售口罩的类型并无不可。

该公司认为,其销售的口罩达到非油性颗粒物的过滤率达到95%,该公司按口罩类型出售不会诱使韩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韩女士购买口罩目的是为了防范新冠病毒的传播,其购买目的已实现,也未造成韩女士的损失。而本案标的物属于应急救援物资的分配,韩女士通过摇号配售的口罩,不属于韩女士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不存在虚假宣传驳回诉请

番禺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小程序“穗康”的摇号方式仅为特定情境下对防疫物资购买的数量进行必要限制,并未变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性法律关系,韩女士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口罩,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健民医药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韩女士提交微信小程序“穗康”《关于口罩预约购买的说明》页面中,预约摇号购买的规则第3点表述为“每人每次可预约购买普通防护口罩10个或普通N95口罩10个”,该公示不包含拟售口罩的具体品牌、具体执行的标准号。根据该规则,健民医药公司所售出的口罩为“普通N95”型号即应视为符合产品的预先公示。“普通N95”的表述更符合日常口头用语的表述,即非“N95”也非“KN95”的标准化表述,该表述并非指向“过滤元件类型和级别号”。而以当时的情境及普遍社会认知,“普通N95”口罩指向应为符合非油性颗粒物的过滤率达到95%以上的口罩。韩女士实际收到的口罩为“保为康POWECOM”、标识“符合国家标准GB2626-2006KN95”的口罩,即符合非油性颗粒物的过滤率达到95%以上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综上,健民医药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韩女士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存在韩女士所述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于是判决驳回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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