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身份不是躲避监察的挡箭牌
【案例】
A某、B某、C某,群众,毕业后刚参加工作,为某派出所聘用制巡逻队员,协助民警巡逻,对片区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查。A某等三人认识了卖淫团伙的D某等人后主动“谈判”:可以不去巡逻D某团伙的“生意地盘”,可以检查前通风报信,但D某团伙需每周上交“保护费”作为回报。“谈妥”后,A某等三人几次收受D某团伙好处费共一万余元,并履行了“保护承诺”。鉴于三人行为恶劣、影响极坏,该区监委依法立案调查,查明相关问题后,以监察建议形式建议派出所对三人作出处理,之后三人被开除。
【解读】
一、聘用制执法人员是监察对象
A某等三人虽然为聘用人员,也非中共党员,但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协助执法活动,行使着公权力。《监察法》将公权力的行使全面纳入监察轨道,实现监察全覆盖,聘用执法人员属于《监察法》监察对象条款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监察对象,关键是看他是否行使公权力,是否履行公务。比如监察体制改革后,广州“留置第一案”的留置对象就是原白云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组长杨某。杨某利用负责巡查、管控辖区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50余万元,现已被判刑。
二、受贿与渎职问题要一并处理
A某等三人收受“保护费”的同时,故意以不巡逻不检查、提前通风报信等方式提供帮助,既受贿又滥用职权,是两种职务违法行为,应一并处置加重处理。受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权钱交易,很多情况下受贿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职权的滥用,会涉及渎职问题,两种违法行为常交织在一起。需要注意的是,假如A某等人的行为超出职务违法的范畴,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光明新闻记者 俞冰传 通讯员 钟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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