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起诉 “江中安康”输18宗官司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判赔共计346万元,现有5件已生效
新快报讯记者何生廷通讯员刘娅报道新快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安康公司”)因为“商标侵权”,被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中药业公司”)告上法庭。截至目前,广州白云区法院共审结了18件涉江中安康公司生产销售的营养品商标侵权案件,江中安康公司也因不同的侵权情节被判决承担7万至26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一审判赔共计346万元,现有5件已生效,13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江中药业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江中安康公司等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识有“江中安康JZAK”字样的多款营养品,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此,江中药业公司起诉至法院,针对18款侵权商品分别进行维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每案30万-50万元不等,18案共计请求赔偿700余万元。
江中安康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已受理,其对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并没有构成侵权;“江中安康”四字与“江中”标识有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为食品类,而“江中”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医用类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依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锌+VB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江中安康”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江中安康”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使用的“江中”文字及字体基本相同,而且在文字与字母排列上也基本类似。
“江中”文字的使用构成江中药业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而“江中安康”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实质相同,为近似标识。
“江中”商标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江中安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江中安康”标识,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同时,产品上关于江中安康公司的企业名称的标注,也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其所购买的带有“江中安康”标识的产品与江中药业产生联系,误认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综上,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江中安康”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此,白云法院判决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依法赔偿江中药业22万元。培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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