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署应谨慎 面谈面签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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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罗莎琳) 房地产物业转让,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只有一方签名确认的合同,属于未成立生效的合同。
刘先生通过经纪人介绍看中了黄埔区某一物业,在交谈过程中,经纪人向刘先生表示卖方是一名华侨,急于出售房屋,只要是诚心买房,卖方也会愿意降价。刘先生与经纪人经过多次的谈价,最终达成380万成交价。经纪人拿出《房屋买卖合同》让刘先生先签名,刘先生询问为何卖方不出现签署合同时,经纪人表示其身居国外,需在买方确定购买后,才买机票回国补签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刘先生为了表示诚意,向经纪人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但两个星期过去了,刘先生仍未见到业主回国,于是在微信向经纪人询问相关情况,发现自己已被经纪人拉黑,联系电话也打不通。
刘先生意识到出现了问题,故向房地产中介协会反映上述情况。房地产中介协会向中介公司了解情况,中介公司表示该名经纪人已旷工多日,目前公司也找不到该名经纪人。鉴于该经纪人行为恶劣,房地产中介协会对该名经纪人列入“不良行为人员”名单并向行业通报。
案例中,买方刘先生因相信经纪人的话,在未见到卖方的情况下,单方面签订合同,将5万元“定金”直接转给经纪人,最后房子没买成,还损失了5万元“定金”。对于购买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只有一方签名确认的合同,属于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此,该案中买方所支付的5万元并非合同所约定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中介公司而言,即使是购房定金,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就是说,即使是购房定金,也不得代收代管。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房屋买卖应谨慎,合同签订多留心。交易细节当面谈,合同协议应面签。代收楼款找托管,不要交给中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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