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弓钢珠射穿公交车窗 30岁男子获刑幸未伤人且投案自首,仍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方都市报 2019-12-30 06:09

[摘要]幸未伤人且投案自首,仍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发路口。

被弹弓钢珠击破的车窗。

南都讯 见习记者王瑜玲 小小弹弓,装载着童年的回忆,但小弹珠大威力,伤人毁物需追责。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判决,荔湾区一30岁男子玩弹弓射穿公共汽车车窗,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击碎玻璃后向警方投案

罗某今年30来岁,是广州市荔湾区某鞋城的一名管理员,闲来无事喜欢玩弹弓,瞄准发射!重拾童年的回忆,又锻炼眼力、技术,感觉其乐无穷。

2018年11月的一个夜晚约21点,罗某带着弹弓及弹珠来到鞋城保安宿舍楼顶玩耍。他先用弹弓对着天台的墙发射弹珠。他把身上的“泥丸”打完准备下楼,转身时发现口袋里还有几颗前几天捡到钢珠。罗某掏出钢珠装在弹弓上,“嗖”“嗖”往楼下方向打了两颗。

哪承想,其中一粒钢珠飞速而下,击穿了楼下马路上途经的一辆公共汽车的车窗。当时,这辆公共汽车装裁了多名乘客,小钢珠一下把汽车左边第三块窗玻璃击碎了,万幸的是,没有造成司乘人员和过往群众伤亡。

接到报案后,民警来到案发地附近调查。罗某得知了后续“事故”后,向到场调查的民警投案。据罗某陈述,他一直以为弹弓不同于气枪,不属于管制器具,当天晚上他一直射的是“泥丸”,哪承想后面随手射出的钢珠威力巨大。

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罗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途经的公交车车窗损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罗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积极上缴作案工具,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已危害公共安全

荔湾区法院刑庭黄慧珊法官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典型的侵犯特定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典型的侵犯特定财产的盗窃罪、贪污罪等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预料,因此是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列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罗某在楼顶使用弹弓向路面发射钢珠,案发时正值晚上9时,楼顶对出路面交通繁忙,通行的行人、车辆较多。证据显示,被击穿的玻璃旁当时坐有乘客,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虽然罗某并非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明显故意,但其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属刑法上的间接故意,罗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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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弹珠伤人事件不止一起

弹珠击穿车窗,造成人员受伤事件近年来已发生不止一起。沈阳、泉州等地均有类似事件发生,且事发地点多涉及马路、高速路等公共场合,引发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2013年5月13日,沈阳铁西区一司机行驶至某十字路口等红灯时,一颗不锈钢弹珠射穿左侧车门玻璃,导致其左半边脸血流不止,脸上有十余处因碎玻璃导致的伤痕。民警经过勘查发现,不锈钢弹珠是从马路东侧30米外的居民楼射出,但无法找到发射弹珠的作案人员。

2016年5月,泉州警方通报,沈海高速泉州西福出口附近,有违法分子使用钢珠枪射击高速过往车辆取乐,致8辆车子遭到不同程度损伤。在此之前,同类案件先后发生过多起,虽然案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给过往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及驾乘人员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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