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帮亲戚炒股 先大赚后巨亏被判赔25万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证券公司员工帮亲戚炒股,101万入市,起初赚了40万,最后亏得只剩65万,亲戚反目,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这名员工要赔偿亲戚25万元。
从大赚到巨亏,亲戚反目
据了解,何某(女)与谢某是姻亲关系,谢某是何某弟媳的弟弟,谢某是某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从业人员。
2015年3月24日,何某在某证券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并将101万元存入该账户。何某在买入一只股票后,告知谢某账号和密码,委托谢某代为操作。此后至2016年11月期间,谢某控制该账户全部股票交易操作,截至2015年6月12日,该账户产生盈利40余万元。
但这之后A股指数持续下跌,至2016年11月谢某将全部股票清仓,剩余资金65万元。何某把谢某告到了番禺区法院,索赔36万元,并要求某证券营业部承担连带责任。
另据了解,2018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某在某证券任职期间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何某等人的委托,获得交易佣金提成28979.58元,另实际控制并使用其配偶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盈利27066.02元,均属违法所得,遂对谢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合同无效,赔偿25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接受何某委托操作账户的行为,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情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谢某的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认定。因此,本案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确认,账户损失金额为36万。究其原因,是何某、谢某作为账户控制人过于自信、忽视风控、逆势操作导致。相应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谢某违规接受何某的委托,其职业身份客观上使何某产生了更大信赖。因此,谢某作为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何某作为投资者,应当清楚资本市场的风险,亦有能力控制涉案账户,但事实上其放任谢某操作、未对自身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谢某承担70%即25.2万元的损失,何某自行承担30%损失及利息损失。
虽然谢某是某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基于亲属关系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并非履行职务,不构成职务行为。何某要求某证券营业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广州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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