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两辅警组织妇女卖淫达2000次被判组织卖淫罪,但法院认定其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

南方都市报 2019-12-16 06:29

[摘要]被判组织卖淫罪,但法院认定其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

广州市从化区两名辅警,利用在派出所做辅警的便利条件,伙同酒店经理、保安等多人组成犯罪集团,组织8名妇女在从化区温泉镇多处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达约两千次。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做出判决,两名辅警分别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刑六年六个月、六年,其余9人也被判刑。此外,原审认定涉案团伙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对此依法予以纠正,认定其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

利用做辅警便利,组成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开始组织女孩子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志加入,至案发前,两人利用自己在派出所做辅警的便利条件,纠合同案人黄某龙(另案处理)、钟某(已判决)与被告人黄某游、钟某威、周某伟等多人组成犯罪团伙,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分工合作。

其中,被告人王某、王某志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村碧泉路19号二楼开设档口组织失足妇女卖淫。同案人黄某龙召集失足妇女张某等8人,通过被告人周某伟等7人利用做酒店经理、保安等条件,以每次300-500元的价格介绍嫖客、收取嫖资获利。被告人王某、王某志聘请同案人钟某及被告人钟某威、黄某游负责运送失足妇女,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东路翔隆温泉酒店、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青龙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合计约两千次,其中:同案人钟某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共运送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705次;被告人黄子游2017年10月11日至12月9日,共运送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1297次。

2018年9月,从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通报中曾揭露,该犯罪集团专门开设档口,平时用于喝茶聊天,其中组织者王某、王某志利用辅警身份,负责档口所在的片区,使得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不被公安机关发觉和查处。

四人被判组织卖淫罪

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后,王某志和黄某游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人王某志、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周某伟等7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经查,上诉人王某志不但与王某收取卖淫女卖淫后的分红,还对上诉人黄某游的工作进行安排、通风报信、核对卖淫女的卖淫情况。二审认定,上诉人王某志在卖淫组织内具备对卖淫女及黄某游等人的管理、控制职能,且其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协助行为的范畴,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作为卖淫集团的股东之一上诉人王某志其地位作用均与原审被告人王某相当,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地位重要,亦是本案主犯。

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虽受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人王某志的雇佣实施犯罪,但其实施的运送卖淫女、收取嫖资、给介绍卖淫者提成介绍费等工作,其行为均已超出一般的协助行为的范畴,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钟某威等3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志、黄某游等8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广州中院二审改判: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上诉人王某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上诉人黄某游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钟某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7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王瑜玲

新闻推荐

珠江壹城从化今年每卖4套房,就有1套在珠江壹城

楼盘档案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105国道,毗邻地铁14号线神岗站产品:83-200m2三至四房,268-410m2美居价格:带装修售价1....

 
相关阅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