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庭审证据? 律师提醒要得到法院采信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近年来,通过微信进行借款、交易等越来越普遍,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近期,来自海珠区海幢街的张勇(化名)就因为通过用微信转账付货款而出现了纠纷,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张勇经营一家小型服装面料店,他长期向A公司供货。起初,张勇每次出货都会和A公司签订纸质版的《销售单》《对账单》等文件,随着微信聊天的日益普及,双方逐渐也转变为微信下单、收货、对账确认,并且还通过微信安排货运,实现交货手续。今年年初,张勇在向A公司供应一批面料后,A公司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全部货款,而这次交易过程也是通过微信下单。张勇多次向A公司催款无果后,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与A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勇)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对账单及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确认)等予以佐证,结合被告(A公司)在上述期间亦分别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且被告对原告之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由此本院对原告所称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微社区e家通记者 蔡晓素
律师点评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张振仕介绍,微信数据作为电子数据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勇)无法提供其他纸质文件,仅剩余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可使用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予以佐证。
张振仕也提醒居民,在打官司中,如果想要让微信证据得到法院采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件:
1、微信使用人为双方当事人。如今大部分微信已采取实名认证,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以此取得对方的真实身份。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作为证据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应该完整有序,微信电子数据的载体,如手机,应该当庭出示,并由审判人员当场检查。如果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在庭审时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将会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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