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电梯加装 三业主被判刑 天河某小区加装电梯引发业主纠纷,三人私自丢弃建材获刑半年缓刑一年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阚倩
近年来,广州加装电梯审批总数和建成总数稳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惠及居民超70万人。然而,加装电梯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矛盾依然突出。记者从天河区法院获悉,近五年,该院共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16件。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矛盾激化,强行阻碍加装电梯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9月,天河某小区进行加装电梯施工,一方已取得合法手续,另一方却继续无理阻挠甚至破坏生产,结果3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现状
老年人加装电梯需求迫切
据介绍,近五年,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16件,其中涉诉当事人30人以上案件约占68%。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新业主与老业主、常住业主与暂住业主矛盾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这些案件中,业主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主,75%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主要包括,停止实施妨碍加装电梯行为,赔偿妨碍加装电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的损失。
数据显示,老年人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2015年至今,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当事人达415人,其中“30后”涉诉主体60人、“40后”涉诉主体75人、“50后”涉诉主体104人、“60后”涉诉主体136人,50岁以上当事人占90%,当事人老龄化特征明显。
案例
三业主私自丢弃电梯建材
2018年9月,天河区某小区140号楼进行加装电梯施工,但小区124号、126号楼部分业主认为,140号楼业主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存在消防隐患,坚决不同意,于是通过打市政热线、报警、开会协商、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对施工项目提出反对,要求140号楼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施工。但140号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手续齐全,施工合法且有工期限制,不同意停止施工。相关部门也出面协商,但双方仍矛盾重重。
眼看电梯施工没有停止,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等业主“气不过”,9月24日及9月25日晚,几人将施工单位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围蔽木板及安装电梯所用的槽钢10条、H钢3条、钢板3件(价值认定共计6753元)搬走丢弃,导致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安装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官
违法阻碍施工判刑六个月
这些业主的一时冲动之举,没想到竟触犯刑法。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判决,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三人辩解说,因其他楼栋业主和施工单位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拒不停工,才不得不阻碍工程施工。法官表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官表示,本案中,加装电梯楼栋业主和施工单位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停止执行的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停止执行的决定,其时暂不符合关于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本案为加装电梯施工,如有关部门最终认定手续不全,也无证据证明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情理上也缺乏违法阻碍施工的紧迫性。
建议
自行协商不成应走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1
怎么赔?要先议
业主们在商议是否加建电梯过程中,针对因加建电梯将引起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受损赔偿问题,应当先自行进行协商。获益方和受损方都应该在遵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赔偿问题。对赔偿问题避而不谈、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就擅自加建电梯或阻挠合法施工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往往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建议业主们在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尽量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时,则及时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
赔多少?要明确
赔偿问题是利益受损业主最关注的问题。尽管业主遇上加装电梯纠纷时,有调解、诉讼等解纷途径,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噪音、造成房屋贬值的赔偿标准加以明确和细化,这是引发加装电梯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加装电梯纠纷的赔偿标准指引,化解赔偿协调难问题,方便业主、基层调解组织等就地解决矛盾。
3
怎么调?要介入
加装电梯常见管理模式为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此类管理模式小区在协调与资金方面遭遇困难最多。鉴于相关工作规范度不够、专业性不强,加装电梯矛盾难以在业主内部解决,亟需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引入外部力量加以解决。建议强化加装电梯矛盾调处机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住建部门、司法所、法院等相关机构联动性,组建多元化专业调解队伍,依照及时介入、依法调处、灵活处理的原则,化解各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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