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超比例投资遭监管

中国经济网 2019-11-27 10:4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34号、35号)显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江人寿”)违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三家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如上均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中融人寿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北大方正人寿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珠江人寿不得新增不动产相关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显示,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全文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

当事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余庆飞

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9年二季度末,你公司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告知书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二、你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会。整改完成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4号

当事人: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栋21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9年二季度末,你公司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告知书要求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二、你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会。整改完成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5号

当事人: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3、4、18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洲

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9年二季度末,你公司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告知书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新增不动产相关投资。

二、你公司要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持续监测权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情况,防止超监管比例。

三、你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会。整改完成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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