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法院:开展司法拍卖现场交付行动 为破解财产处置难提供新路径
本报讯 (记者黄婧琪 通讯员江丽仪 丘凡 刘腾)一直以来,财产处置难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能有效实现执行标的价值的变现,为破解执行资产变现难提供新的路径。而被执行标的物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后,保障被拍卖标的物顺利交付,不仅关系申请执行人以及买受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对案件是否成功执结有重要的影响。近日,区法院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进一步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在“南粤执行风暴2019”专项执行行动中,开展动产现场交付执行行动,成功执结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品交易公司与被告某五金模具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发生诉讼。被告某五金模具公司从2016年12月起开始一直拖欠原告的租金不支付。审理期间,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的双梁桥式起重机1台、存放在原告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场地内的机械设备一批。申请人依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806341元。
因被执行人某五金模具公司迟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程序,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双梁桥式起重机1台、存放在申请执行人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场地内的机械设备一批。
执行经过
机械设备成功拍卖后,区法院执行局周法官第一时间率领其执行团队,前往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标的物的现场交付执行工作。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周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黄某对机械设备交付都存在一些异议。申请执行人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仍放在租赁厂房内的空地保管,需要先支付机械设备的场地保管费,才能让机械设备运走。买受人黄某则误认为网拍时公示的图片全部为拍卖物品,想将不是本次拍卖标的的两台数据机床也一并运走。
为了妥善处理该案,成功实现设备交付,周法官分别对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黄某进行现场调解。周法官表示申请执行人提出新的场地保管费属于另外的诉讼关系和新的诉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而针对买受人黄某提出的要求,周法官仔细地向他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告知其拍卖标的物以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清单为准,若没有得到允许擅自运走设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周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最终两人都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促成各方协商达成一致,这批机械设备成功现场交付。
据了解,区法院通过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聚焦司法拍卖的现场交付环节,能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区法院一方面大力推行大数据评估及网络拍卖,提升财产变现效率,网拍比占100%,拍卖量1499件 ,成交量274件,成交额为7.83亿元。另一方面注重推动执行现场交付工作,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彰显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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