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突发猝死用工方该承担何种责任?

信息时报 2019-09-27 00:58

来穗务工者张某,原本是家里的顶梁柱,却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要求用工方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死者生前身体曾不适,用工方也曾提出待痊愈后再上岗,但张某坚持带病上岗,不料酿成悲剧。故此,用工方拒绝为此事负全责,又因用工方未按规定给陈某购买社保,赔偿一事多次陷入僵局。最后经司法所和社区律师联合调解,终于解决问题。

男子上班期间猝死引纠纷

2018年,张某被聘请到广州市白云区某服装工厂内工作,期间用工方一直未按规定给陈某购买社保。今年下半年,张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坚持张某与用工方有雇佣关系,要求用工方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据用工方称,社保一事是因陈某本人坚持不愿购买从而等价换取更高的工资待遇。

据透露,死者生前不仅有服装工厂这份工作,他还同时到其他地方打散工。事发前,死者身体不适,用工方也提出让其痊愈后再上岗,不过张某本人坚持带病上岗,不料意外发生。用工方认为死者的死亡原因可能与其他原因有关,不应按工伤死亡赔偿。

司法所、社区律师联合调解

是否属于工伤死亡?用工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纠纷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同德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驻点律师罗旭明多次出面协调,最终双方均接受了调解建议,用工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在死者家属方,罗旭明向其表示,如若不肯妥协赔偿金额,通过法律途径获取权益,则需经过繁杂的司法程序,等待结果的时间也比较漫长,当下该妥善处理好死者的后事。在用工方,工作人员则向其阐明法律中规定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一一分析该案件中的利害关系。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罗旭明律师多次协调和沟通,死者家属同意在赔偿数额中做出退让,用工方的负责人方某也认可了罗旭明的法律意见,愿意支付家属所提出的赔偿数额。

律师说法: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如若员工不缴社保,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免除自身法定的缴费义务,反而会使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来为员工购买这个社保的,员工个人也需按规定缴纳部分个人社保费用,以此获得法律保障。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吴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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