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法院公布三宗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必遭严惩!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江丽仪 翁榕伟

增城日报 2019-09-12 11:28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但是现实中还是有部分企业为了一己私利,逾越生态红线,肆意妄为,破坏生态环境。如何向污染环境行为“亮剑”?污染环境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9月5日,增城区法院依法对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两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一:偷偷向东江倾倒污泥 4名被告被依法判刑

2018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告人朱某,要她帮忙运输处理一批黑色污泥。被告人朱某并无处置资质,在收取了运费后,她雇请阿华、阿杰(均为化名)2名被告驾驶装载黑色污泥的船只开至新塘镇某村东江流域,趁凌晨无人之际,将船上的污泥倾倒入该河道,后被该村村民发现并制止。经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得出倾倒污染物属于有害物质,相关经济损失达48万元人民币。被告朱某、阿杰、阿华被当场抓获。同月28日,被告杨某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阿杰、阿华无视国家法律,向河流水域非法倾倒含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杨某、阿华、阿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工业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通常含有重金属物质,属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按照环保法规规定,固体污染物应当依法处置,不得随意向江河、土地倾倒。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依法按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明知被告朱某等人非法处置,仍将含有重金属有害物质的污泥交由其处理,被告朱某等人为一己私利,利用船只运载含重金属有毒物质的工业洗水污泥向河道倾倒,严重污染沿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经济损失达48万元。该案警示大家,勿往江河流域倾倒废弃污染物,保护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案例二:向河流偷排超标电镀废水 黑心老板被严惩

被告刘某从2018年3月开始在广州市增城区某村经营无牌电镀作坊,主要经营螺丝除油,生产作业会产生电镀废水和酸雾废气。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该作坊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经作坊排水管直接排入外面的河流,酸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经对作坊内存放电镀废水桶的水样检测,并与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对比,该作坊生产所产生的废水总铬、总铜、总锌均严重超标。2018年6月21日,被告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地方标准10倍以上排放含铬、铜、锌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增城区南部地区工业起步较早,中、小型工业企业作坊较多,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部分落后产业、产能未能完成转型升级,生产过程中存在消耗大、污染重的情况。本案中被告刘某所经营的无牌电镀厂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无牌电镀厂工艺落后,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而生产经营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追本逐利,不加处理,直接向土地、河流排放生产污水,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最终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各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思维,切勿以身试法,否则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案例三:塑料废品分拣造成环境污染 “拣”来刑事处罚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何某经商量,决定共同经营塑料废品分拣业务。随后两人从被告黄某处租赁了一块空地作为垃圾分拣厂用地,由被告黄某提供塑料废品来源,同时雇请被告王某、刘某乙、程某负责塑料垃圾废品运输和开铲车进行塑料废品堆填及勾挖等,并循环利用空地旁边池塘的水进行垃圾清洗并分拣压缩打包。2017年8月2日,经区环境保护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后查获,现场抓获被告刘某甲、何某、黄某、刘某乙、王某、程某,并查获大量未处理塑料废品垃圾及作案设备一批。

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确认,本次事故所涉及的倾倒物属于含有有毒物质的一般固体废物,倾倒固体废物对周边水体存在部分污染现象,污染因子主要为化学需氧量,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5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甲、何某、黄某、刘某乙、王某、程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一般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六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出资清理了部分垃圾,有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六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本是双赢的好事,但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只挑选有利部分,对其他有毒固体废物不加以妥善处理,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本案中被告刘某甲、何某共同经营塑料废品分拣回收,对固体垃圾中有利用价值的塑料分拣洗水回收后,对其他固体废物不加处理,擅自雇请被告王某、刘某乙、程某运输填埋,造成填埋区域周边环境污染,最终不仅没有获得利润回报,反而受到了刑事处罚,值得经营者深思警醒。良好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资源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有关经营者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处理固体废物,如果随意丢弃、填埋有毒固体废物,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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