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女子参加省属考试替考 法院:不构成代替考试罪
2018年11月18日上午,广州女子潘某带着他人事先准备的伪造身份证件,进入约定好的考场,参加了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潘某完成了第一科考试,在进行第二科考试的时候,监考老师在检查考生身份时发现潘某的身份证有异常,并报警处理,随后潘某被警方带走。鉴定显示,潘某考试使用的身份证件属假证。
通过警方讯问,潘某供述说:“我是代人考试,对方承诺考完给我1万多好处费;这份‘好差事’是朋友许某娜介绍的;雇主是名为刘某华的女子;我使用的伪造身份证是朋友许某娜提供的;我只是将本人照片发送给了许某娜。”
其朋友许某娜否认了介绍潘某去替考、伪造身份证且提供给潘某等事宜。但她证实,伪造的身份证是其他人提供的,而潘某并未参与伪造身份证。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潘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表示,潘某代人参加的考试系省属考试,并不是刑法规定中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而不构成代替考试罪,但由于她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假冒他人参考,并实际参加了考试,且已考完第一科,故认定其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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