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伏酷暑 属于你的高温补贴“蒸发”了吗?

增城日报 2019-08-09 11:21

图片来源于网络。

炎炎夏日,增城区持续多日的高温天气已让不少市民直呼“吃不消”。近日,记者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因高温补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案例不时发生,那么在室内工作有高温补贴吗?什么情况下发放高温补贴呢?领不到应如何维权?就此,记者采访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王隽彦仲裁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普及发放高温补贴的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王隽彦

■案例一:

刘某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任职厨师,工作地点在厨房,厨房只配备了一台风扇,并无其他降温措施,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的6月至10月刘某工作期间,其公司均未向刘某支付高温津贴。而公司则表示,刘某虽然在厨房工作,但厨房配备了风扇,并有6扇打开的门窗,公司已就降低室内温度采取了相应措施。就此刘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相关月份的高温津贴。

■案例二:

李某在某印刷公司任职机长,其主张该公司未在其办公环境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亦未向其支付任何高温津贴,故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高温津贴。而该公司表示李某是在室内工作,其工作场所已配备中央空调,夏天在还会在李某个人工作地方额外配风扇,而且由于公司机器设备对室内温度有要求,温度过高会导致机器无法正常运作,李某工作的车间温度是不会超过28℃,并提交了《工作场所照片》《室内作业证明》《2017年3月—8月电费发票》拟证明其主张。

■仲裁员释法:

根据生活常理可知,案例一中,在厨房属于高温作业场所,在厨房配备风扇及窗户等措施并不足以将室内温度降至33℃以下,故刘某属于高温作业人员,该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刘某的高温补贴。而案例二,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李某是在室内开展工作,结合该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其已经装有中央空调,从电费发票可知该公司于2017年夏季的电费存在大幅增长的情况,而且若在机器密布的室内场所不配备空调,机器会因高温而影响正常运作,综合该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故李某请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王隽彦表示,若劳动者就高温津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在审理劳动者是否应领取高温补贴情况时,一般要先判断劳动者的工作是属于户外性质还是户内性质,若在户外露天工作,一般都属于符合高温津贴发放的工种;若在户内工作,此时则要结合双方的证据、生活常理、行业用工特点等情况综合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已经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将室内温度降至33℃以下,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则为每年6月至10月,标准为每月150元。“符合规定的员工,用人单位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同时王隽彦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如不执行高温津贴的相关发放规定,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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