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探案 女童出租屋意外坠亡 屋主要承担责任吗?

羊城晚报 2019-08-07 13:20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陈中莉报道:广州市海珠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三岁女童意外坠亡民事案件,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72万余元赔偿款,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家长状告房东

阿明夫妇(化名)携其三岁女儿小恩(化名)租住在海珠区瑞宝村路某房屋。2018年7月17日下午,小恩从事发房屋内二楼至三楼楼梯间的窗户意外坠楼,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阿明夫妇认为,阿伟(化名)作为事发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却长期疏于管理,一楼大门长期没有关闭,任何人可自由出入,对楼梯临空窗户防护措施不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是导致其女儿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阿伟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阿伟向其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72万余元赔偿款。

阿伟表示自己很冤枉,孩子母亲有事回家一会儿,将3岁孩童独自留在楼下,其进入自己房屋意外坠亡,这主要原因在于阿明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房屋打开大门是应所在街道统一消防要求,且楼梯间窗户也安装了防护栏,这个事情是意外,自己并无过错。

法院这样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一、涉案房屋为被告人私有财产,对擅自进入的第三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二、孩子尚不足三岁,事发时间段内却是完全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三、阿伟正常出租使用房屋,房屋内部亦采取了一定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无故进入的不特定人,已超出其合理预期,不应再苛求房屋所有人对其同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此起坠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暑假到了,孩子都是父母心头肉、眼中宝,希望所有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义务,不要再发生这样令人遗憾的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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