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增城日报 2019-07-16 10:52

机械化耕整。

水稻机械化插秧。

水稻机械化收割。

无人机植保作业。

智能化农业设施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主要内容。农机购置补贴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总体目标,以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主线,以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推进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提升为主要任务,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推动农业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加快提升增城区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机具

(一)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省确定的15大类37个小类97个品目作为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市和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区另行发布。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市补贴额随省补贴额调整及时作出调整。

1、省目录范围的补贴机具补贴额标准。

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自走式喷雾机、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械、自走式激光平地机、薯类收获机、花生收获机、大中型拖拉机(50马力以上)、农业用北斗终端、植保无人机: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的,按省补贴额2倍补贴,其它补贴对象购买的,按省补贴额1.4倍补贴;其他机具按省补贴额1.4倍补贴。

2、地方补贴机具补贴额标准。

地方特色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按不超过该档产品本地上年平销售价格的36%测算。所需上年市场销售价,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三、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购置农业机械,以及支持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农用无人机植保作业补贴等试点工作。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四、操作流程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购机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3个月内,向所在区、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资料。申请者为个人的须提供: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为组织的须提供:①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②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个人或组织购买单机销售价1万元以上机具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销售价5万元以上机具的,还需提供银行转账等而下之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

对以下情形的,另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1.非本地户籍的购机申请者须提供租地合同或协议;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纳入牌证管理的机

具,以及单机补贴额在1万元及以上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机具,需“见人见机见票”进行现场核实。

(二)审核。区、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或村收到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及时根据申请者信息及机具信息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盖章并交申请者签名确认。补贴资金需于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三)公示。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在每批资金兑付前,根据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资料,制作《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在区政府网站或同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交相关镇(街)政府以适当方式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四)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及时整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属于个人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或划转拨付到个人账户;属于组织的,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组织银行账户。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足额兑付一次。

当补贴政策和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补贴申请受理时的政策为准。上级文件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封闭暂停或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之前,购机者已购置并已通过申请受理的,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通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不得重复申请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补贴对象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机管理规定;对购机行为、购买机具以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票据凭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还需对购置机具设账核算。购置法定纳入牌证管理农机具的,购机者应当到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依法接受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核验和质量跟踪调查;机具操作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等。

(六)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规范操作。充分尊重申请者自主选择权,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强化机具核验工作,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图表及电子数据等资料,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

(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依托当地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页)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对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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