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付48万元办健身卡 患癌后余额能否退回?

广州日报 2019-07-09 03:55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李雪)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健身房强身健体。然而,在办理了健身卡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用完余额,能否要求退回剩余款项?不久前,广州一名女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她花费48万元办了张健身卡,不料办卡还不到一年,竟发现自己身患癌症。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她想要回预付的健身款,但遭到健身房拒绝,该女子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院。

因患癌要求健身房退款

2018年初,张女士为了达到减肥塑形的目的,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高达48万元。双方约定健身卡使用期限为两年。但不到一年,张女士就查出癌症。虽然张女士家庭条件不错,但巨额的医疗费,还是让其面临经济压力。此时,张女士想到自己的健身卡还有余额没有用完,便诉诸法院,要求健身房退回卡中余额28万余元。

最终,本案经过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组织调解,张女士与健身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健身中心向张女士退还25万元健身费。

为何最终退回的是25万元?经办法官解释,本案中,张女士因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进行健身,其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健身中心应该在扣除实际已消费费用后,退回卡内余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预付款消费的计费标准是以多次消费换取折扣,所以在处理退回预付款时,如果完全按照卡中的余额进行退款,就是按照原折扣价计算费用,这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本案调解中,为此并没有按照卡中余额进行全额退款。

预付款消费中哪些可退款?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健身、理发、餐饮、汽修等行业相当盛行。但是,因为预付款消费交易的特殊性,极易引起消费维权纠纷。究竟哪些情况下,消费者能要求退还预付款?

黄埔区法院商事庭一级法官王桂江提醒,消费者若发现经营者存在以下两种违约行为,可据此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并支付利息、承担必要费用等。

一是不完全履行,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在美容美发服务中,美容美发店承诺根据消费者预存金额的不同,由不同等级的发型师提供服务,但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在餐饮团购服务中,餐厅要求消费者提前预约,但餐厅限制团购就餐人数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等。

二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突然关门停业,人去楼空,使消费者权利落空。这种情况极大伤害了消费者对预付款消费市场的信心。为规范经营者行为,避免消费者在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时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属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在预付款消费中,除了经营者违约外,还常常因为以下问题产生纠纷。

1.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款。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如健康状况不允许、搬家导致距离太远、不需要再进行此类消费等原因,提出退款要求。

在该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份额。

2.经营者以合同约定为由不同意退还余额。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故在合同中常常出现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如“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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