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

增城日报 2019-06-10 12:33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8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原市工商局及直属分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请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gzamr.gzaic.gov.cn/)选择点击“工商政务服务”的“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或关注“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选择点击“移动应用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栏目,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网络或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选择纸质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领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给该市场监管所。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公示或申报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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