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查处两宗非法电鱼案件

增城日报 2019-06-07 09:42

涉嫌人员及其作案工具。

本报讯 (记者李意稳 通讯员农丰 文/图)记者从区农业农村局获悉,自3月1日0时珠江禁渔期开始以来,增城区渔政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并于近日查处了两宗非法电鱼案件。

据介绍,在5月31日上午,增城区渔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在正果镇水电站拦河坝下游巡查时,发现了陈某某涉嫌使用手背式电鱼机电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6月2日晚上,增城区渔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在石滩镇石厦村东江支流巡查时,发现了黄某某涉嫌使用手背式电鱼机电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当事人由于在禁渔期、禁渔区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两法衔接”工作规定,案件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据了解,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规定,从2017年起珠江禁渔期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四个月)。增城区禁渔水域为全区所有江河水域、通江湖泊。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对此,区渔政部门呼吁全区各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关于严厉打击珠江禁渔期违法犯罪的通告》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增城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20-82730080)。

链接: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将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2.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说明: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具尺寸的渔具,如大口笼、滩边罟、迷魂阵等;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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