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批准怀孕职工离职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番禺日报 2019-05-30 08:51

企业与法

□本报记者袁辉简锦仪

【案情回放】

潘某于2013年7月17日与广东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在护理部担任护士,并在2017年1月1日与广东某医院续签了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潘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广东某医院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潘某在提交离职申请时已怀孕。广东某医院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通知,表明潘某的离职申请已获批准,批准离职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14日,潘某向广州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广东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4117.2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于2017年5月19日驳回潘某的仲裁请求。后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吴磊律师、朱小丽实习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批准同意,是否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为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一条为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为潘某自行提出离职申请,经广东某医院批准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不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潘某在怀孕期间向广东某医院提出离职申请,表示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同时广东某医院也批准同意了潘某的离职申请,表明潘某与广东某医院双方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双方均应受该合意约束。故本案系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适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某医院与潘某之间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所以潘某要求广东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最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吴律师提醒属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出离职需要谨慎,不要因一时意气而轻易做出离职决定,这样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利和特殊保护将无法享受。同时,为避免处理三期女职工的烦恼,对于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没有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不强的三期女职工提起的离职申请,建议用人单位果断作出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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