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被罚补种复绿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系自去年白云区首度开展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围绕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在司法领域贯彻“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的一次有益尝试。
滥伐林木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5月10日,新某公司与东某公司签定协议,约定由东某公司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及设备,对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某山围墙内的树木进行清理迁移,并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手续。5月19日及20日,在还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东某公司及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吴某就组织人员将位于上述林木砍伐。经鉴定,涉案被砍伐的林木树种属于桉树、杂木阔叶树,合计72株,立木蓄积49.4797立方米。
2019年3月12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吴某、东某公司滥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仍没有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由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伐其他林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白云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人吴某及其所属的东某公司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雇人砍伐树木72株,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案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同步在广州法院庭审直播网上进行直播。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起公诉,并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构滥伐林木罪被判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由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犯罪起因原为排除围墙安全隐患,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及被告东某公司积极在原址补种林木等情节,可适用缓刑。
法院宣判,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在已砍伐林木的范围内补种林木、恢复绿化,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林木72株,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并在相同期限内就滥伐林木的事实公开道歉。
被告吴某和东某公司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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