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行出院坠亡 医院该担何责? 法院认定死者自身担主责,医院也有“不合常理”举动

信息时报 2019-05-23 01:25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一名疾病缠身的老人,在家属离开后自行离院,被发现时已坠楼身亡。是家属疏忽大意还是医院管理不善?老人家属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负全责,医院则连连“喊冤”。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但医院也存在“不合常理”的举动。

家属:病人离院死亡,医院没采取搜救措施

据死者张某的家属称,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4日,黄埔区某医院的入院诊断及CT检查报告单、病历记录显示,张某患有腔隙样脑梗塞、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冠心病、脑萎缩、脑动脉硬化、大脑镰后部小脂肪瘤、左侧眼球改变等疾病。临床表现为头晕、右侧肢体乏力、记忆力减退、睡眠欠佳、口角稍向左歪斜、伸舌稍左偏等。根据病情,张某需一级护理。

一天晚上,张某家属突然得到消息,张某不见了。不幸的是,其被发现时已在离家较近的一栋高楼梯口死亡。根据医院监控显示,张某于晚上19时44分自行出院。“医院于20:06发现受害人失踪后,不是担心受害人的身体出现意外,生命受到威胁,赶紧进行搜救,而是于20:10给予办理自动出院手续。”这令家属很是不解。家属称,6月1日张某还在家属陪同下回家吃饭,当时也没有自动办理出院手续,为何出了事就被“自动出院”了?

家属说,根据派出所的证明,当晚20时50分接报称,张某“自杀身亡”。“从受害人出院到被发现身亡,期间有整整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可以进行搜救,从医院发现受害人出院到受害人被发现身亡,期间也有四十多分钟,可以通知家属受害人出院,或者报警。”家属质疑医院未采取救助措施,造成了悲剧的发生。于是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医院:事发前毫无征兆,不可能限制其自由

医院一方则连连喊冤。“将患者坠楼地点与伤情结合起来,其坠楼途径只能通过高层住宅的阳台或窗口才能完成,而跨过阳台或窗口,非患者积极参与将无法完成。”院方认为,即使患者恰好出现头晕、无力,发生的后果也只能是就地晕倒。

医院表示,张某是一名老人,本次为康复治疗入院,整个住院期间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日常生活能力正常,入院主要行活血化瘀、调控血糖及中医中药对症治疗。“患者住院期间神志清晰,事发当天还告知家属次日要改吃面条,当天晚上家属较患者早约30分钟离开医院,当时患者并无任何异常。”医院认为,根据这些表现,医院无法预见其会发生跳楼或坠楼,不存在放任该危险的情形。

“医院是开放式社区医院,还开设有夜间门诊,患者也无需隔离或约束,这种情况下,医院不可能限制其活动自由,更何况患者是穿着非病员服装悄然离院,难以识别。”院方称,张某离开时治疗已经结束,是患者自由活动时间,要求医院立即通知家属,相当于要求医院随时掌握病人的行踪并报告家属。这样的要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明显加重医院医务。

此外,院方称张某家属明知其视力残疾,既没有在院陪护,也没有告知院方,院方不应担责。

法院:死者自身负主责,院方也“不合常理”

黄埔法院一审判决,院方向家属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判决后家属及院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上旬,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认为,张某入院治疗,虽然其高龄、患有慢性疾病且视力残疾,但根据入院前检查和评估显示其神志清楚。因此,张某应清楚知悉在未告知医护人员或家属陪护情况下,夜间私自离院的危险性。

结合考察公安部门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为高空坠亡,发生涉案意外事件地点为高处,原审认定张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其家属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据不足。

同时,鉴于张某的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按规定院方应进行每小时巡视,根据院方监控视频显示张某离院后超过一个小时院方才通知家属,并在双方未结算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作自动出院处理明显不合常理,院方应就其该管理疏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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