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内障手术将不设起付标准 人工晶体材料费最高或可报销1800元/个

羊城晚报 2019-05-07 13:18

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聪报道:参保人因患眼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5月6日,记者获悉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稿,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

意见稿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患眼白内障,在具备条件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统称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

据介绍,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各险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意见稿表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人工晶体材料限额标准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以下统称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意见稿称,通知拟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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