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大劫案”最后两名嫌疑犯之一被认定为主犯 陈恂敏被核准死缓判决

羊城晚报 2019-05-07 13:17

前年11月30日,陈恂敏(左)和陈恩年(中)在番禺沙湾法庭受审羊城晚报记者 林桂炎 摄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发生于23年前的“番禺1500万大劫案”中的最后两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陈恂敏,被认定为主犯,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核刑事裁定书,核准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恂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未上诉

陈恂敏,曾化名莫毅志,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云南省瑞丽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

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复核刑事裁定书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恂敏、陈恩年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10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其中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恂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广东省高院复核。广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陈恂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复核认定两宗抢劫犯罪事实

经复核查明,共认定了两宗抢劫犯罪事实。

第一宗为发生于1991年的阳山抢劫事实:1991年10月29日晚,同案犯何伟光(已被执行死刑)为抢劫,以租乘为由诱骗被害人成某(殁年31岁)驾驶北京牌吉普车在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接上被告人陈恂敏和同案犯陈恩年(已判刑)、毛远勤(已被执行死刑)。行车途中,四人持何伟光准备的铁锤、铁钻、锥子等物敲打、捅刺成某头部、胸部,致成某当场死亡。

第二宗为1995年广州番禺抢劫运钞车的事实:1995年10月,被告人陈恂敏与同案人陈恩年(已被判刑)、同案犯何伟光、何永新、袁长荣、吴兆全、何冬海(均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共同策划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并多次到番禺市桥踩点,拟定了周密的作案计划及逃跑线路。该团伙于当年12月22日对一辆粤AR0747号运钞车实施抢劫,致护送解款车的经警郭某当场中枪死亡、司机许某被击成轻伤。陈恂敏后携带部分赃款与陈恩年化名潜逃。陈恂敏等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3216021.94元、港币2103921元、防暴枪10支、“五四”式手枪2支及各种银行票据、印章等一批。

据公开资料,番禺大劫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将除陈恂敏、陈恩年外的全部案犯抓获,并缴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陈恂敏、陈恩年则一直在逃。直至2016年12月25日,潜逃21年后的陈恩年在云南省瑞丽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随后于2017年1月5日在瑞丽市团结建材市场抓获该案最后一名嫌犯陈恂敏。2017年11月30日,陈恂敏、陈恩年在广州番禺沙湾受审。

如实供述罪责稍次被判死缓

广东省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恂敏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汽车,致一人死亡;另结伙持枪和炸药抢劫银行解款车,抢劫金额特别巨大,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陈恂敏参与预谋,依分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恂敏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未直接参与致死被害人郭某及在被害人成某被劫杀案中罪责稍次,故尚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省高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恂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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