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执法人员 多点理解与尊重
清明期间,许多市民前往番禺祥和陵园拜祭先人,在人多车多的情况下,理应要相互礼让,并且配合现场执勤交警指挥。然而司机孙某为了贪图方便,不按照交通管制路线行驶,不听从现场执勤交警的劝告,造成了现场大塞车,孙某不仅和其他车主发生争执,还辱骂现场执勤交警并出手袭警……近年来,类似的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件频频曝出,甚至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出手袭警,伤害执法人员。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交警正当的执法活动进行抗拒,属于严重妨碍公务的行为。当事人孙某的暴力抗法不光是侵犯执勤交警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时是对交警执法活动乃至社会秩序严重挑战。要知道,执勤交警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如果认为交警执法过程存在问题,自己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可以在事后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和途径来进行申诉、解决,而不是自己直接不遵从,甚至用暴力抗法来解决问题。
在笔者看来,目前,袭警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如若法律没人遵守、没人执行,那么立再好的法也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就成了一句空谈。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应给执法人员多点理解与尊重,要树立法治意识,在重视公民权利的同时,每个人也必须履行公民的义务,尊重警察,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尤其是警察在法治轨道内执法时,人民群众要服从和配合警察执法,同时还要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到对应的权利!(潘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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