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一宗起火侵权案

番禺日报 2019-04-25 08:11

南村司法所

本报讯(记者钟世伟通讯员黎燕芳)近日,南村司法所成功调解一宗起火侵权案。

2月13日,位于南村镇罗边村实发市场内的一简易商铺突发大火,同时因扑灭大火导致隔壁药材铺损失惨重。3月19日,涉案当事人拿到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药材店店主张某(受害人)与起火店铺店主黄某(侵权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向司法所求助,希望该所能够介入双方调解。

3月26日,该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广州市消防支队番禺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有证据能够排除人为放火以及雷击造成火灾,不能排除电线短路故障引起火灾。根据这一内容,黄某(侵权人)认为,起火当天,她并未到商铺开工营业,她自己的货物也全部被烧毁,也是受害人,并且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并未载明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由她来承担对张某(受害人)的赔偿。张某认为其损失是因为黄某的商铺起火导致的,黄某应赔偿其损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蒋峥嵘律师、胡浩恒律师分别向黄某释法:根据《侵权责任法》,黄某系起火商铺的实际控制人,其商铺起火导致他人受到财产侵害,于张某而言,黄某属于侵权行为人,其应承担向张某的赔偿责任。经律师向黄某释法,黄某有了一定的理解,最终其同意向张某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

为促成双方调解,该所工作人员采用“背对背”式调解,分别向黄某、张某进行单方谈话。于张某而言,调解是最快捷能够挽回损失的办法,若双方无法调解成功,张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可能与其损失相差甚远,耗费的时间成本无法估量;于黄某而言,调解是能够使其损失降至最低的有效途径,先不说张某损失的药材价值,若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黄某面临的不仅仅是赔偿张某的损失,同时若张某在诉讼中胜诉,张某能够主张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由黄某承担,而且诉讼耗费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资源也是十分巨大。经过该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黄某向张某赔偿人民币合计28000元。

事后,工作人员深有感触,于情理而言,黄某的确也遭受巨大损失,也是受害人之一;于法理而言,黄某是张某的侵权人,理应向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黄某作为商铺的实际控制人,其对商铺的用电安全等也存在相应的合理注意的义务,发现用电设备或线路陈旧时,及时进行检查更换,才能避免产生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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