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指出,“精确复制翻拍”所得照片不具有艺术独创性 不属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羊城晚报 2019-04-2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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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李文君、梁艳华报道:精确复制翻拍形成的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昨日发布2016年-2018年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用判决“回答”了这一问题:为高度再现物品而“精确复制翻拍”得到的图片因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该案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受让取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全景视觉公司表示该图片系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的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豚游船公司”)通过其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蓝海豚游船”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作为配图。全景视觉公司诉请蓝海豚游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判断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要件,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同时,摄影作品归入艺术作品则意味着其需具有艺术性和一定的审美意义。根据全景视觉公司所述及照片显示,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是对画像图的复制翻拍。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驳回全景视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制图: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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