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孔子画像图片侵权? 法院驳回 北京全景诉“蓝海豚”,越秀法院认为该图片只是对画像图的复制翻拍
白皮书指出,2016年~2018年,越秀法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7661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共7020件,占涉民营企业案件总量的九成。
“蓝海豚”被索赔1万,法院不支持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受让取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全景视觉公司表示该图片系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的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豚游船公司”)通过其微博账号“蓝海豚游船”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作为配图。全景视觉公司诉请蓝海豚游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判断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要件,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同时,摄影作品归入艺术作品则意味着其需具有艺术性和一定的审美意义。由此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
越秀法院认为,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创作。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全景视觉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故驳回全景视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
法官释法
“精确翻拍”是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列明:“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由此可见,翻拍是复制常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案中,涉案摄影图片的拍摄对象是孔子画像图,属于“精确翻拍”。一般而言,复制是将原作品通过某种方式在另一载体上固定下来,其目的是再现;而创作是作者将其对某一事物具有独创性的、可被他人所感知的外在表达固定下来,其目的是呈现。因此,“精确翻拍”属于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版权登记并非认定著作保护权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版权局在对作品进行登记时仅作形式审查,其目的更多是为了对著作权归属提供初步证据,并非进行了作品登记即认定登记作品应予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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