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提交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
番市监〔2019〕22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2018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请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gzamr.gzaic.gov.cn)“政务服务”→“工商政务服务”→“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网络或微信公众号“番禺市场监管”报送年度报告。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及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五、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在2019年6月30日前公示年度报告。逾期提交的,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对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2019年6月30日前公示年度报告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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