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递件≠成功过户买家混淆概念拒付中介费被驳
2018年3月1日,买家何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裴某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何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中介服务费。2018年4月15日,裴某与何某及该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前成功递件,否则何某无须支付中介服务费。
2018年12月24日,买卖双方前往房管局递件,并取得受理回执。2019年1月16日,何某成功过户。事后,该中介公司要求何某支付中介服务费,但何某认为“成功递件”即为“成功过户”,中介公司未在2018年12月30日前将物业过户至其名下,则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事后,该中介公司将何某诉至法院。经审查,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中介公司须在2018年12月30日前成功递件才可向何某收取中介服务费。而该中介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4日依约成功递件,但何某认为“成功递件”即为“成功过户”,中介公司未在2018年12月30日前成功过户则无须支付中介服务费,无据佐证。经审判,法院判决何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万元。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周冬云提醒,在交易中,买卖当事人若有疑问的,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咨询房产专业人士,了解交易的相关过程及手续,并依约履行合同。而不应当凭主观思想,误解交易流程或手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提醒1:“递件”与“过户”不能混淆
周冬云表示,本案中何某有两个错误认识。一是将“递件”与“过户”的概念混淆,“递件”是指交易双方将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需资料递交房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取得房管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的行为;而“过户” 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本案中,何某凭一己的主观思想,认为“成功递件”即为“成功过户”,并以此为由拒付中介服务费,当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提醒2:未如期递件或过户,也要给中介费
何某的第二个错误认识,是认为交易没有在约定期限内递件或者过户,中介公司就丧失获得中介费的权利,这种认识是与《合同法》规定不符的。
周冬云表示,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是俗称的“三方合同”,其内容包括居间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即享有获得中介费的权利。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成功递件后支付中介费,只是对支付时间的约定。2018年12月24日交易递件后,何某即应当支付中介费。即使延迟到2018年12月30日以后才递件,中介公司也不因此而丧失获取中介费的权利。
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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