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出了问题,为何难退难换;售前检查服务,只是内部规范 汽车三包规定或与消法抵触
焦点追踪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17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律师参加,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的适用与完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即PDI规则)的问题与改进、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昨日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与家用汽车相关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汽车三包规定,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比较低,目前正在修订之中。二是PDI规则,它仅是一个行业协会的文件,不是法律法规。
两个“三包”规定可能“打架”
“新车交付给消费者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完成过程。买卖合同一般要对产品进行检验。而现行PDI规则就是商家代替消费者做了检验。如果交付后出现问题,就适用汽车三包规定了。汽车三包规定中关于退货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所说的‘三包’给‘变形’了。”朱巍进一步分析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首先有权要求“退货”,其次才是“更换”和“修理”。但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20条,“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等情况才可以免费退车。而对于发动机、变速箱等出现的问题,修两次后才能够满足退车的条件,而且退车还不是免费退车。所以汽车三包规定可能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产品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朱巍说。
售前检查指引或对消费者不利
与会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苏华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条款对消费者“太苛刻了”。
他举例说,汽车三包规定第20条仅用列举的方式,限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退货或更换,也就是说,该条款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的情形仅仅浓缩成四种形式,对消费者不利。
朱巍还指出:“PDI规则虽是个内部文件,但在社会上流行,很容易被理解为行业行规或惯例。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即,一旦相关案件去到法院,PDI可能会被认定为行业协会的规则,这就对消费者极为不利。”
讨论
车内设备不保修?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所指的质量问题,是指影响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油耗偏高、异响等常见问题基本不被认定为质量缺陷。广州市民唐小姐表示,她去年刚买的新车,开了几天后发现一侧车载音响没声音,“去4S店也查不出什么原因,因为不属于影响安全的问题,所以要自己花钱换”。
此外,根据现行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商家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对此,多位车主表示,对于是否存在人为损坏,举证艰难。而寻求第三方机构鉴定的话,往往又存在费用谁支付的问题。(陈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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