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刑拘

增城日报 2019-04-15 10:46

非法捕捞者吴某被警方控制。通讯员 供图

本报讯 (记者黄丽萍 通讯员增公宣)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期内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等水域均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记者昨日从增城区警方获悉,自3月至今,增城区已有11人因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刑拘。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严厉打击珠江禁渔期违法犯罪的通告》,增城区所有通江河流、湖泊均为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期间禁止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除休闲垂钓外的一切捕捞作业。近日,增城区警方联合广东渔政总队增城大队执法人员在正果镇增江河九峰河段巡逻时,发现吴某(男,增城人,56岁)携带电鱼工具,驾驶一艘木质船采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民警与渔政执法人员随即将吴某控制,暂扣船只并收缴渔网、蓄电池等捕鱼工具一批。经审讯,吴某如实供认了采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记者了解到,在禁渔期开始后,增城区警方与渔政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力度,自3月至今,共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0宗,抓获嫌疑人11人,均已刑拘。

警方提醒,非法捕捞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也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为图一时之利不惜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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