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宗“认罪认罚后再上诉”案宣判 被告认罪动机不纯被加刑
南方日报讯(记者/尚黎阳)被告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应该如何处理?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后再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相比原判,姜某某的刑罚变重。
记者了解到,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2018年9月,天河检方对该案审查起诉。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了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检方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检方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采纳。
天河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过,姜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日前,广州中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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