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特色村建设和服务规范

增城日报 2019-03-29 10:35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文化特色村建设和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制度要求、特色文化、建设要求、服务要求、安全要求、申报和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文化特色村的建设、服务和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9663旅店卫生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GB/T18973-2016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6361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GB/T31384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GB/T32000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JGJ62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LB/T014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建村[2017]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文化特色村tourism culture characteristic village

依托独特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村居文化、生产方式、生活形态等资源,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形成具有观光、休闲、度假、娱乐、体验、购物等旅游功能的行政村。

四、基本要求

1.自然或人文旅游资源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

2.乡风淳朴,邻里和睦,近两年无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发生。

3.村民对旅游业发展普遍理解和支持,具有一定比例的民户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村内旅游经营活动。

4.游客年接待量应达到5万人次以上,村民收入因发展旅游业得到显著提升。

5.应每年针对涉旅从业人员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业培训。

6.应有旅游文化特色村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7.应有村规民约以及村庄建设、管理、服务、运营等制度,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明确。

8.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相关违法违章记录。

9.应至少具备一种特色文化,如古村落古建筑文化、田园文化、创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他特色文化。

10.村内功能区布局科学、合理。

11.消防设施、防自然灾害设施等安全设施齐全,运行正常,标识明确。

五、制度要求

1.应设置旅游管理办公室或其他形式的旅游管理机构,并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旅游管理工作。

2.应建立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符合GB/T 17775中的相关规定。

3.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紧急救援机制、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预案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4.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处理制度,提供监督投诉电话、意见箱、网络投诉平台等多种投诉渠道。

5.应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每年都有一定资金用于旅游设施和旅游推广的投入。

6.应在村内公共区域公布咨询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紧急救援电话。

六、特色文化

古村落古建筑文化

1.应有富有历史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古巷道或祠堂、碉楼、书舍、特色民居等特色建筑,且具有一定的规模。

2.建筑形式、道路景观应具有本村的文化特色且风格统一。

3.应有古村落特色的节庆活动。

田园文化

1.利用木、石、藤、竹等天然材料进行田园设施的装饰,整体风格与乡村氛围相协调。

2.有一定的占地面积和接待规模,汇集观光、休闲、餐饮、娱乐等多功能,设施齐备,布局合理。

3.提供丰富多样的农副产品的耕作、种植、采摘、养殖、加工、品鉴等休闲体验或其它田园生活体验活动。

创意文化

1.引入创意元素,通过创意产业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整合旅游产品,形成主体鲜明的旅游创意文化产业。

2.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创意活动。

3.提供与创意旅游产业相配套的服务及设施,如用餐、住宿等,且景观风格应保持一致。

非物质文化遗产

1.有岭南戏曲文化、名人文化、村居文化、民间手工艺、传统技艺、传统舞蹈等富有广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有能全面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源、历史发展及当前现状等的设施或场所。

3.能定期或节庆日举办相关活动,展示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他特色文化

1.有一个或多个主题鲜明的特色项目,例如农事采摘、主题花园、特色住宿设施等。

2.特色项目应达到一定的水平或规模,并有相应的文化宣传或知识普及。

3.能够依托项目衍生出相应的服务,例如观赏、采摘等。

七、建设要求

基础设施

1.道路建设

(1)旅游文化特色村交通发展应满足对外衔接顺畅、道路交通组织合理,交通设施充足、内部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安全措施到位的总则。

(2)村内主干道路面硬化率应达100%,道路要求不应低于JTGB01-2014中四级公路标准的规定。

(3)游步道设计合理,宽度适当,周边有良好的景观和供游客休憩的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

(4)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村内主、次干道路面应因地制宜,在保护历史文化元素的前提下保障路面的实用性和承载力。在保护传统巷道、历史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保留和修复传统街巷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青砖路等。

(5)道路两侧有临水临崖、高边坡、高挡墙等路段,应加设波形护栏或钢筋混凝土等护栏。急弯、陡坡及事故多发路段,应加设警告、视线诱导标志和路面标线。视距不良的回头弯、急弯等危险路段,应加设凸面反光镜。在长下坡危险路段和支路口,应加设减速设施。在人群集散地路段,应加设警告、禁令标志以及减速设施。对路基宽3.5m以下受限路段,应重点强化安保设施设置。

2.标识标牌导视设施

(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醒目规范,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 的相关要求。

(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T 31384的相关要求。

(3)进村道路、主干道、岔路口应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GB 5768的要求,村内宜在各岔路口设置指路标志,标志牌外观统一,应突出本村文化特色。

(4)村主入口应设村名标识和旅游文化特色村标识,便于游客识别。标识牌可采用牌坊、景石、构筑物、植物造景等形式,外观造型宜突出本村文化特色。

(5)村内应设置数量合适、标志醒目的游览全景图、导览图,游览全景图上应标明出入口、村内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医务室、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相关景点应设置景观说明牌或简介。

3.供电、照明设施

(1)电力线网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裸露等布置不规范现象。

(2)村庄主干道、次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视频监控覆盖率应达到100%,满足社会治安以及照明要求。

(3)对照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设施完好率应达98%以上,保障日常照明。宅间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路灯。

(4)路灯应使用节能灯具,经济条件较好的可选用太阳能路灯或风光互补路灯。路灯外观宜与本村文化特色相匹配。

4.网络及通信设施

(1)广播、电视、电话、网络、邮政等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畅通,能够满足游客使用需求。

(2)村内主要区域网络覆盖率应达100%,重点区域、游客中心、餐饮及住宿等场所WiFi覆盖率应达100%。

(3)设立区域广播网、LED滚动屏或其他设施,播放旅客须知、安全提示、景区介绍等信息。

(4)线路应架设规范,安全有序。

配套设施

1.消防设施

(1)应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2)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3)超过以上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GB50016、GB50039和JGJ62的要求。

2.停车场

(1)停车场应布局合理,宜按生态停车场设计,容量满足游客接待需求。有条件的宜建设有封闭式停车场,并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停车场应设置指引和停车分区,标志规范、醒目,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视频覆盖率达到100%。

(3)新建、改建的停车场应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年游客接待量超过20万人次的村庄宜适量配备具有充电桩的停车位。

(4)村内应适量配备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点。

3.接待设施

(1)应设置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的游客中心等相应场所,该场所应包含咨询处、临时休息处、手机共享充电处、宣传栏以及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宜设有特色产品展示区或销售区。

(2)应配备咨询台和咨询人员,提供休息设施及特殊人群服务设施。

4.餐饮设施

(1)餐饮设施应布局合理,方便游客,总体规模应与接待能力相匹配。

(2)餐厅和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厅卫生和餐具消毒应符合GB16153和GB 14934规定的相关要求,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3)50个餐位以上的餐馆其设施与服务经营应符合GB/T26361的要求。

(4)菜式宜体现当地特色。

5.住宿设施

(1)提供住宿的村落,住宿设施宜具有地方文化特色。

(2)室内设施齐备,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3)住宿条件应干净整洁,日常用品保证能够一客一换,卫生应达到GB9663规定的要求。

6.购物服务设施

(1)购物场所应统一布置、合理布局,建筑造型、材质与当地文化特色相符合。

(2)购物设施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应与接待能力相匹配,能满足游客的旅游购物和日常购物需求。

(3)购物场所内应有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包括乡村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优质农副产品等。

(4)宜建立网络销售渠道,含网店、微商等各种网络平台。

7.旅游厕所

(1)厕所应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标识醒目,建筑造型、选材宜突出本村文化特色。

(2)村内应至少有1座厕所达到GB/T 18973-2016中A级规定的要求。

(3)新建或改建厕所应至少按照GB/T 18973-2016中的通用要求进行建设或改造。

(4)厕所应按GB7959的要求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

8.医疗急救设施

(1)应设置为游客提供医疗求助的医务室或相应医疗场所,位置合理,标志明显。

(2)医务室等医疗场所应有医务人员值班,备有常用救护器材和药品。

(3)应与就近的医疗机构保持通讯互联互通,医疗急救设施可与当地卫生医疗设施相联动。

村容环境

1.村容维护

(1)环境良好,空气清新,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的相关要求,不应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等。

(2)水源未受污染,生活饮用水应达到GB5749的相关规定。

(3)应有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8918的规定,实现达标排放。

(4)应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公共区域不应有畜禽粪便、宠物粪便等垃圾。

(5)宣传栏、广告牌等应设置规范,外观应采用防水材料,造型与当地文化特色相符合。

(6)村内应设有《中国公民文明旅游公约》、文明旅游提示语等文明旅游宣传,无乱贴乱画现象。

(7)旧房改造及对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和屋顶美化应符合GB/T32000相关规定。

2.环境卫生

(1)房前屋后、道路、绿化带、花坛、公共场所等可视范围干净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无害存放。

(2)村内应统一配置垃圾桶等,垃圾桶外观造型宜突出本村文化特色。保持垃圾桶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溢流。

(3)应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3.村内绿化

(1)村内绿化建设应注重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和乡风乡韵的保护。

(2)进村路及村庄主要街道、河道两侧及农宅之间适宜绿化的,应全部绿化。

(3)按照适地适树要求,主要道路两侧应设置景观和植被进行美化。

(4)古树名木应采取保护措施,并设标志牌。

八、服务要求

服务内容

1.停车服务

(1)停车场应设置专人负责车辆的疏导、检查和看管,指挥车辆合理停放,保证场内道路畅通。

(2)收费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

2.咨询服务

(1)游客咨询处应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提供人工信息咨询服务。

(2)应向游客提供宣传册、导游图等,内容宜包含村内基本情况,景点布局,旅游线路,停车场、餐厅、厕所、购物等服务设施分布,咨询、投诉、紧急救援电话,景点活动,游览须知等。

(3)宜建立独立域名的旅游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服务平台,提供乡村旅游基本信息介绍,包括地理位置、开放时间、游览内容、门票价格、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服务。

3.导游讲解服务

(1)应提供游区讲解服务,讲解内容生动,突出文化特色,讲解服务质量应符合LB/T 014的要求。

(2)讲解员应熟悉本村及周边旅游景点,以及行、游、住、食、娱、购及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情况,熟悉本地文化的知识和特色。

4.购物服务

(1)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购物服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2)不应销售过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饮)品。

(3)所售商品均应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不诚信行为。

(4)不应强买强卖、尾随兜售商品和服务。

5.餐饮服务

(1)餐饮机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2)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专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应有预防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的制度和措施。

(4)应提供菜单,介绍特色菜肴和制作工艺。

(5)应诚信待客、明码标价、出具服务凭证或正式发票,不欺客、不宰客。

(6)能提供外卖及打包服务,包装物材质应符合卫生、环保要求。

6.住宿服务

(1)住宿场所应安装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并根据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住宿服务实施管理或监督。

(2)住宿费用应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

(3)住宿的卫生标准应符合GB9663的相关要求。

(4)提倡低值易耗品的循环利用和节约使用。

7.其他服务

(1)能够为残障、智障游客提供特殊服务。

(2)宜建有志愿服务站点,有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文明旅游、咨询等志愿服务。

人员要求

1.礼仪规范

(1)举止文明,态度温和友善,表情亲切自然,提供微笑服务。

(2)注重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符合职业特点。鼓励穿着具有当地特色的自制工装。

(3)对不同种族、民族、国别的游客一视同仁,尊重游客的民族习惯。

(4)应礼貌回答游客询问的问题,切勿将错误的或不确切的信息传递给游客。介绍服务内容时客观真实,不夸大其词。

(5)若遇到老、弱、病、残、幼的游客,要适度搀扶,倍加关心。

2.语言要求

(1)应礼貌用语,意思清晰表达,说话态度诚恳,语气不卑不亢,声音适度、语速适中。

(2)能够使用普通话服务,根据地域特点,可提供当地方言的服务。

3.服务技能要求

(1)身体健康,餐饮从业人员应具备年度体检健康合格证。

(2)熟知本地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主要旅游资源,能正确回答游客提出的相关问题。

(3)所有上岗人员应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专业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关岗位证书。

九、安全要求

1.安全管理

(1)设置安全责任机构,配备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保证游览秩序和维护安全。

(2)应建立安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应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保持顺畅的通讯联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得到相应支援。

2.安全措施

(1)高峰期和特殊时段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措施落实有效。

(2)危险地段应标志明显,设置防护设施,高峰期设专人看守。

(3)各类游乐活动例如游船、垂钓、登山等应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并提供针对性保障措施。

(4)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防自然灾害设施等安全设施齐全,运行正常,标识明确。

十、申报和评定

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旅游文化特色村申请表,经所在镇、街同意后交由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确认。

评定

1.评定的组织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区初审同意的创建单位进行评定。

2.评定的要求

(1)申请旅游文化特色的行政村,应满足第4章基本要求的所有条款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2)旅游文化特色村确认的总分为1000分,其中基本分为900分,加分项为100分。

(3)基本分达到680分(含)以上,可评为旅游文化特色村;基本分达到650分(含),总分达到690分(含)以上,可评为旅游文化特色村;基本分低于650分,不应评为旅游文化特色村。

(4)基本条件检查表见附录B,评定细则见附录C。

(5)旅游文化特色村每年应进行一次自查,并根据自评结果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全面符合本标准要求。

(6)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文化特色村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复核,期间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复核、检查不达标的乡村,提出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乡村撤销旅游文化特色村称号,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7)予以旅游文化特色村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乡村,直接撤销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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