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报记者袁辉简锦仪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15年3月12日入职广东省广州市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3月14日在公司任职期间发生事故,2016年11月1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十级。2018年4月份,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据悉,陈某2016年3月14日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3125元,2018年4月份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4215元。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一份书面为“工伤待遇申请书”的资料,内容为陈某请求公司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28×60%×4=19723.2元。该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刘彦林律师针对此提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陈某请求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的计算存在认识的偏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陈某可以请求甲公司支付四个月的本人工资,此时,甲公司跟陈某之间存在争议之处是陈某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陈某本人工资的确定需将遭受工伤事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推算后才能确定,其中,陈某发生工伤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3125元。
在实践操作中,大多数用人单位跟职工通常是直接按照法条的字面意思去解读、计算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从而忽略了实践操作中的可行性。其实,在计算职工平均工资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是——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公布的时间。结合本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绝大多数人可能会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理解为工伤事故发生前上一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而忽略了公布该标准每一年度的时间节点,在每年7月1日前,上一年度的标准还未公布,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选择适用上一年度已公布的标准来计算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在2016年3月14日,正确适用的应选择2014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7元为基数计算。工伤发生前该员工工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六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在发生工伤事故前的平均月缴费工资3125元。工伤发生前该员工统筹地区工资,陈某在发生工伤前广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187元,该员工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不得低于(6187*60%)3712.2元)。
但是,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仅仅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六十六条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针对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填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中陈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215元,较之前述计算初步确定的陈某工资3712.2元高,计算陈某工资时应择4215为基数。本案中陈某于2018年4月份提出离职,同理可知,2017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还未公布,应适用2016年的标准7425元为基数,经计算可知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7425*60%)4455元。
综上所述,本案陈某应请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计算基数为:3125元<3712.2元<4215元<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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