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屋怎么分,专业律师有话说
刘甲与刘乙是姐妹关系,李某是其外甥。涉案房屋是三方祖屋,房屋是继承所得。刘甲女士与李先生、刘乙女士因按份共有越秀区某807房、808房,三人各均占4/10、1/10、5/10的房屋份额。现今刘甲女士想把两间房屋进行分割。
刘甲以每平方米3.8万元的标准向李先生、刘乙女士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
但是刘乙、李某认为,三人共同的祖屋系其感情维系的纽带,不单只是一套房屋这么简单,这是家族追根溯源的重要承载,两被告均年过70,且808房是被告刘乙女士唯一住所,因此对于涉案房屋不愿分割。刘甲因而把刘乙、李某告上法庭。
两被告被迫无奈应诉。于是找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了解案情后,接受李先生与刘乙女士的委托代理本案。
两委托人均要求保持房屋现状,不愿分割。在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诉求,综合各方证据、法律依据后,律师认为:
1、原告可以出售自己所占的份额,但是无权强制被告出售其份额,是否出售房屋份额、以什么价格出售是被告的权利,原告无权干涉。
2、刘乙对涉案两房屋均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其年纪年逾70且涉案808房屋由其装修也是其名下唯一住所,不宜以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分割。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对于原告要求以折价补偿方式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请,认为暂不具备条件,应当保持房屋现状。判决驳回了原告刘甲的诉讼请求,且判诉讼费用13463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法眼看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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