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小赖货运代理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赖清泉):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民众镇S111省道“2018.5.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案件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支)安监罚告〔2019〕1号)和听证告知书((中支)安监听告〔2018〕1号))已依法送达,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支)应急罚〔2019〕5号),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支)应急罚〔2019〕5号)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联系人:黄少玲,唐伟成, 联系电话:0760-88391601)
中山市应急管理管理局
201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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