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修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小区电子投票无须书面申请

信息时报 2019-03-07 01:55

信息时报讯(记者 奚慧颖)昨日起,《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市住建局提供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可通过微信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与现行规定相比,意见稿中更是多了不少便利。例如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无须书面申请,使用投票系统也不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

建投票系统数据库无须书面申请

一个小区在决策重大事务时,传统的“扫楼”、纸质投票不仅效率低,而且还存在“被投票”等造假的情况。早在2016年9月,市住建委出台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并同步开发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策事项投票表决。

而支撑电子投票的基础是住宅小区的信息数据库。去年,广州市住建部门曾透露,争取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市现有约3000个住宅小区的电子投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新住宅小区数据入库常态化。本次的意见稿中,数据库的组建相比现行规定更便捷。

根据现行规定,投票组织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书面申请。而意见稿则省去了这一过程。

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应当保存5年

修订后的投票流程将更加简便,只需要书面告知。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的15日前,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通告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内容;同时,公示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公开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子投票期限应当不少于5日,不超过20日。会议组织机构决定延长已通告投票期限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在已通告投票期限届满前向全体业主通告延长投票期限的决定。已通告投票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投票系统应当妥善保存电子投票表决结果,保存时间为5年。

可通过电子投票决策的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制定、修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期限;

(七)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

(八)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依法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合法经营,管理和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审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方案;

(十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薪酬标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表决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对前款第六项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等方式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意见反馈

时间:3月6日~16日

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网址下载

http://www.gzcc.gov.cn/gzcc/2.2/201903/168f577619924354917ddf5637f13805.shtml

反馈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gz_wyc@126.com)、邮寄(广州市府前路1号物业管理处,邮编:510030)等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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