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可申请法律援助

南方日报 2019-03-01 06:13

南方日报讯(记者/黄舒旻)针对近年来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求增多,申请法律援助便利性不足等问题,2月28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下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新增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的便民途径。

新修订的《办法》首先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改为“本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新增了十余类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人员,其中包括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以实现全流程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便民方面,《办法》新增了网上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即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经核对符合条件的,可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另外,《办法》将原来逐个邀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模式更改为“公告+群发邀约+摇珠”模式,组织有承办意愿的律师按照征选法律援助人员公告的要求主动报名。符合要求的报名人达到3人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法律援助人员,既保障了指派工作的公平性,又提高了指派工作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办法》还新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其中首先明确了评估的案件比例和范围,即在全市上一年度已办结法律援助案件中,将被受援人投诉的案件,及其他案件随机抽取10%纳入评估范围。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所给予公开表扬,且在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时,优先选择受表扬的律所。

据广州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自2009年开始施行。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法律援助覆盖面不足、申请法律援助便利性不足、法律援助人员指派效率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机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缺失等新问题。同时,2009年起施行的《办法》部分条款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存在不一致,因此亟须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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