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妻子一怒去做人流 丈夫状告医院要赔偿

羊城晚报 2019-02-25 13:31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朱琼报道:广州一男子以医院为其妻子进行引产手术未告知其为由,认为医院侵犯了其生育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医院。医院的行为是否侵犯涉案丈夫的生育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称,该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丈夫张某起诉称,其与李某曾是合法夫妻,婚后妻子怀孕后,因妊娠生理反应,偶感心烦,便负气出走,来到广州某医院,“该院医生不问情况,便给怀孕25周的妻子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丈夫的我及家人毫不知情。”

张某称:“本来只是夫妻间的矛盾,因医生非法人流导致我家庭矛盾急剧恶化,最后离婚收场。”

张某认为,因医生的非法行为与三番两次的离婚案纷争、医生非法侵犯生育权导致无心工作,给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祸患,遂起诉医院非法实施手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向其赔偿误工费、车旅费、结婚费、胎儿生命代价费、精神损失费共88万元;医院退赔妻子李某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的费用9125.68元以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某医院表示,李某到医院声称停经26周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经检查,无终止妊娠的医学禁忌证,又非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故在履行常规术前检查和炎症治疗的术前准备,详细交代并告知引产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并发症,其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行引产术,手术顺利,康复后出院。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李某本人及其母亲因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的态度明确,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内部矛盾与医院不相关,医院在李某意思表示明确的前提下为其实施手术,是正当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广州中院一、二审判决,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该行为非法剥夺了其生育权和胎儿的生命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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