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府采购中违法 两单位被行政处罚

羊城晚报 2019-02-19 13:12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2月18日,广州市财政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置房中心 穗财采〔2019〕52号)”,对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在有关政府采购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财政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置房中心 穗财采〔2019〕52号)”中披露,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委托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2018-2019年天河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越秀区黄埔区城建安置房后续监管事务性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2017年12月发布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管理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项目经理1人;项目经理助理6人;保安队长6人;维修主管1人;出纳1人;会计1人。其他人员配置不得少于以下标准:办公人员30人,保安人员30人,维修人员12人”,且在招标文件第23页明确规定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广州市财政局指出,该项目采购文件如此操作,是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对该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18〕398号)。

广州市财政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置房中心 穗财采〔2019〕52号)”中最后指出:结合该中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该中心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而在此前的1月25日,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正阳) 穗财采[2019]26号”显示,对此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也同样做出了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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