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番禺日报 2019-02-15 08:13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3民初3630号

原告:陈鉴秋,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东路顺景苑B幢三座80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业华,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杰洪,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满流,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莲塘里大街九子巷4号。

被告:陈炎城,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人民路波兰社大街43号。

被告:马容宽,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颖川路相公庙大街马地巷9号。

被告:吴丽嫦,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莲塘里大街塘边巷横三巷3号。

被告:陈学文,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莲塘里大街德星二巷4号。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学智,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鉴秋与被告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鉴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业华、关杰洪,被告陈炎城、吴丽嫦、陈学文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鉴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钟一村张贴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12日以梳理小组名义向钟一村村民作出《梳理小组向钟一村全体村民汇报》,其内容有“所有广明高速征收钟一村土地的情况,原始合同不合理、不合法,征地后再补充协议。不公开实际征地面积,按低价计算,8折、9折收取至长达四十年不等的管理费,然后隐瞒征地款或免租及延长租赁年限等等。法定代表人:陈鉴秋及村干部经手,将征地款及利益送给了承租方,然后自己获取利益,令村民损失惨重”,“村干部及钟村街拆迁办同流合污,拆迁办为村霸充当保护伞”,还捏造一些原告在征地问题上的腐败情况。原告是前钟一村书记。被告通过书面形式向钟一村村民公开派发《梳理小组向钟一村全体村民汇报》,捏造原告在征收和租赁土地问题上从中获益的事实,并使用“腐败”“同流合污”“村霸”等词语,被告的目的是明确的,通过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诋毁原告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原告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已对原告构成侮辱、诽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1、被告等将“汇报”告知村民的行为是履行正当义务,该行为并不违法。五被告与原告并无私人恩怨,主观上绝无诋毁、侵害其名誉的故意。五被告均是钟一村梳理专责小组成员,该梳理小组地位合法、依法成立,五被告仅仅是基于履行梳理小组工作职责,将审查到的不恰当情况和合理怀疑情况以报告的方式告知本村村民。且派发的范围仅在钟一村部分村民,没有超出特定范围,而且派送范围也有限,如被告陈满流就仅仅派出了6份左右。2、五被告列举事实都是依法审查的合同范围,针对的是相关合同及程序的不当性,并作出说明,告知范围没有超出授权审查的范围,没有侵害原告名誉的意思和故意。3、原告并不存在因此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4、五被告受到的所谓行政处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该处罚的做出侵害当事人听证权、申辩权,且存在不恰当送达,应予撤销,现五被告已陆续提起行政复议。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影响本案的定性,或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行政复议有结论后才继续审理。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5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向该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内容是:为解决钟一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钟一村拟成立钟一村梳理解决土地历史问题专责小组(以下简称梳理小组),该梳理小组其中8名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产生,他们分别是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女、陈结嫦、黎鉴涛、陈学文、雷永海,以上8名梳理小组工作人员将与钟村街城建科、综治办、司法所、村委代表、钟一村的区人大代表陈满流、村务监督委员会1名代表共同负责全面梳理解决钟一村涉及广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高沙工业区项目、“青树岗”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庭审时,五被告陈述梳理小组组长是钟村街道办的干部郭东旗,副组长是陈满流,梳理小组向村民汇报工作,梳理小组约定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在这两个月内由街道办按每人每月2500元向他们发放工资。2、陈鉴秋曾于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10月24日、2007年8月2日至2014年7月在钟一村任村书记,并于2008年3月至2014年7月兼任钟一村村主任。3、2017年2月12日,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及另4名村民代表梳理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做出且向钟一村村民派发《梳理小组向钟一村全体村民汇报》。该汇报内容包括“所有广明高速征收钟一村土地的情况,原始合同不合理、不合法,征地后再补充协议。不公开实际征地面积,按低价计算,8折、9折收取至长达四十年不等的管理费,然后隐瞒征地款或免租及延长租赁年限等等。法定代表人:陈鉴秋及村干部经手,将征地款及利益送给了承租方,然后自己获取利益,令村民损失惨重”,“村干部及钟村街拆迁办同流合污,拆迁办为村霸充当保护伞”,“以下是整个村的土地、协议、合同的腐败情况:经初步梳理查阅了一百多份合同及40多份补充协议”等等。4、2017年3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受理了陈鉴秋被诽谤一案,并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2月13日,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在钟一村内以派发传单的方式诽谤他人,分别对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已陆续提起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我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中,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及另4位村民代表仅是梳理小组的部分成员,在梳理钟一村的土地纠纷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街道、纪委、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等待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进行核实、确定后再依法处理,但是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却擅自以梳理小组的名义出具《梳理小组向钟一村全体村民汇报》,在汇报中使用“腐败”、“同流合污”、“村霸”等词语,仅凭主观臆断认为陈鉴秋作为村干部对承租方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存在腐败行为,并将上述汇报在钟一村村民中进行派发宣传,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的行为确实造成陈鉴秋名誉的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陈鉴秋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此,对于陈鉴秋关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陈鉴秋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鉴秋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书应使用A4纸,张贴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钟一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内,且字数在500字内,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番禺区级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负担。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满流、陈炎城、马容宽、吴丽嫦、陈学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菲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颖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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