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为试用期的 员工买社保吗
企业与法
□本报记者袁辉简锦仪
【案情回放】
郑某于2017年9月17日入职A公司,任职厂长,上班地点为番禺区某镇,其工作由A公司董事长安排,主要负责日常对内对外事务及生产工作,包括日常通知、发文、生产安排、采购订单、审批费用报销单、审批主管以上的请假单、签发工资单、组织每周六上午的工厂会议等。A公司与郑某约定试用期3个月,约定工资为试用期7500元/月、试用期满后10000元/月。然而,A公司在试用期期间并未为郑某购买社保,直至转正后才开始为郑某购买社保。
现郑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请问郑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罗展坤实习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具有为在试用期间的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结合郑某的实际情况,公司自郑某于2017年9月17日入职之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缴纳社保是A公司的法定义务,无论是试用期期间还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A公司都应该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综上所述,郑某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期间社保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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