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番环告公告〔2018〕2号
广州市珈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子喻):
经本局查实,你单位于2010年10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塱边村加宏路8号2座建成一个纺织品生产、加工及销售项目,主要从事转移印花等生产,生产过程中印花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虽然已配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排放,但你单位印花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把窗户敞开,废气收集设施未能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完全收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番环罚告〔2018〕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伍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文书经执法人员送至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但无人在场签收,事后本局通过邮寄送达但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番环罚告〔2018〕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
联系电话:84620488
邮政编码:511400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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