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逃匿 老板获刑9个月

增城日报 2019-01-04 11:18

(图片来源于网络)

出门打工,最怕的是拿不到工资。每逢年终岁末,拖欠工人工资现象都会集中出现。殊不知,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家服装厂老板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并跑路,最终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林丽怡 刘衡芳

事件 老板拖欠36名工人近20万元工资

据了解,冯某在增城经营一家服装厂期间,恶意拖欠肖某等36名工人5个月的工资,合计近20万元。后冯某于2015年8月逃匿,其经营的服装厂经区人社局公告和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支付工人的拖欠工资。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判处冯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

提醒 遇企业欠薪可采取三种维权方法

经办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就是要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法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在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三个必备要件:一是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恶意欠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在该案中,被告人冯某并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是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后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春节将至,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用人单位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绝对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如果工人遇到企业欠薪等问题,可通过三种方法维权:一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二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三是劳动仲裁过后不服仲裁结果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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