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消毒产品安全有效 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番禺区卫生监督所
消毒产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品,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规范与否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能否建立有序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流程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消毒产品的行为,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017年5月9日,番禺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管员电话报称:位于该镇的某某有限公司,涉嫌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该所卫生监督员立即赶往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型号为GS-SSJ5030L热收缩膜包装机一台、升球胶袋封口机一台、散装和已包装好的卫生许可证号为(X)卫消字号〔2015〕第0003号消字号产品一批。该所卫生监督员连夜调查取证,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2017年4月17日到2017年5月9日期间,为某单位分装(X)卫消字号〔2015〕第0003号消毒产品共计446盒,未发现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经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其确认只分装,尚未销售上述消毒产品。无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
相关证据:散装和包装完整的消毒产品一批;热收缩膜包装机、塑料薄膜封口机和升球胶袋封口机各一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取证照片等。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7年7月20日,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约谈,并于2017年8月1日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案例点评分析
本案是一起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消毒产品案,根据卫生部(现为国家卫健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仅是分装其它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但由于当事人并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以事实上不管是从事生产还是分装都违反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均可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其是为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某单位分装消毒产品,某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号:(X)卫消字号〔2015〕第0003号。为了进一步了解该单位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及委托当事人包装消毒产品是否属实,该所去函卫生许可证号为(X)卫消字号〔2015〕第0003号的发证地某省卫生行政部门。经该省卫生行政部门回函确认(X)卫消字号〔2015〕第0003号系该省所发许可证,但该被许可单位并没有委托第三方分装消毒产品。
由于生产现场无法进行就地保存(窗多且不能封闭),为了防止无证消毒产品流入市场,卫生监督员当场对无证消毒产品清点登记,并作为物证进行证据异地保存。虽然《消毒管理办法》没有没收违法产品的条款,但考虑到防止无证产品流入市场对社会的危害,经请示单位领导后,对该批无证消毒产品采取异地保存措施。为了不违反法律,结案后对异地保存的无证消毒产品,经协调由当事人进行合理的处理,并由该所监督员负责监督,且拍视频为证,充分体现了番禺区卫生监督所在办案过程中为了人民的健康敢于担当。
法律法规链接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一点启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意识的逐步增强,消毒产品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消毒产品生产及流通环节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民众理性消费。消毒产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品,但许多民众对消毒产品的定义不熟悉,容易与药物混淆。消毒产品不是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民众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等途径,提高对消毒产品了解程度,正确识别和选购合法的消毒产品,切勿“病急乱投医”,被不法商家的虚假宣传误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健康损害。
2.生产企业依法办证。为保障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情况、人员设备以及物料和仓储等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同时,需建立一系列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进行质控,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有序生产,并设置检验室对产品进行检验。因此,企业生产消毒产品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并许可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者合法经营。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消毒产品时,为保障所销售的消毒产品的合法来源及卫生安全,应当建立完善的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账,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消毒产品的相关卫生索证。
对于消毒产品,我们需要知道什么?
(1)什么是消毒产品: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2)消毒产品的用途是什么,治疗疾病么:消毒产品不是药物,消毒产品起杀灭和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作用,不具备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功效,与药品有着明显的区别。
(3)如何识别消毒产品与药品:药品和消毒产品都是需经行政许可才能生产的产品,两者都有各自的“准入门槛”,正规的药品和消毒产品出厂便有了各异的“身份标识”。具体表现则是药品包装盒上需标有“国药准字****”开头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而消毒产品则需标有例如“粤卫消证字(2017)第***号”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文号。
(4)经营消毒产品,需要索取哪些证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5)消毒产品生产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6)消毒产品经营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经营者经营消毒产品时,宣传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夸大消毒产品的效果,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卫生监督建议
消毒产品监督是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伴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应当加强卫生立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提高个人、企业经营的准入门槛,提高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违法成本;同时积极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识别和选购合法的消毒产品,对于违法经营个人、企业予以媒体曝光,只有采取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保证消毒产品的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法律顾问:罗随本专题撰文丁山海通讯员区卫计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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