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权如何移交

番禺日报 2018-12-21 08:38

新物管进驻老物管赖着不走

小区的业主对老物业公司的服务感到不满,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而新的物业公司竞标过来之后,老物业公司却不愿意移交,就赖在小区里不愿意走,新物管也已经搬进小区,并与与老物业公司、部分业主产生纠纷,这就形成了一个小区两个物管的奇怪局面,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这种尴尬的局面应该何破解呢?近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获悉,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权移交工作,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权移交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表示,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原企业和选聘新企业应当作为一个表决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首先召开会议,经过半数委员同意,对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将决定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公示。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生效。业主大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生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移交物业管理权事宜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所等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调解。经调解,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办理移交手续。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以罚款。同时,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仍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知还表示,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移交物业管理权未协商一致,且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组织人员,采取冲击门岗、抢占物业管理用房等极端方式强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也不得组织人员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聚众示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采取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陈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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