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升降很正常 契约精神当遵守

番禺日报 2018-12-14 18:04

二手房交易中反价或放弃交易均属违法

在楼市房价处于变动中的时候,二手房业主往往会因为利益驱动选择反价或放弃交易,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如果诉诸法律,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经济赔偿等后果。记者在番禺区房屋租赁和中介协会采访时,协会监事长孔肇贤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2016年12月中旬,业主李某经中介公司促成,看中一套住宅物业,遂与买家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房屋售价220万元。因当时房屋未达到拿证满两年方可销售的规定时限,双方约定至2017年7月再正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依约支付购房定金66万元。合同签订后,买方担心业主将房屋再次出售,于是要求中介公司签署《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俗称网签合同),但业主以户口未迁出为由拖延办理合同网签。

到2017年5月,买方陈某向业主李某提出配合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这段时间该交易标的物业同区域的市场房价有一定幅度上涨,业主觉得卖亏了,自己损失巨大,便向中介经纪人表示,要买家增加22万元购房款以弥补其损失,否则不予配合。经过多次协商,买方不接受业主的加价要求。

2017年6月,业主李某以买家逾期办理按揭手续为由,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7月向荔湾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22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买方未能如期办理按揭手续,其直接原因在于业主李某,当时未按买家陈某要求配合办理所致,故业主李某以陈某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构成违约为由,要求与陈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无据,判决本案合同不具备解除必须条件,不予解除其购房合同,并驳回业主李某要求买方陈某支付2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主张。

之后,买方陈某反诉要求业主李某违约,要求法庭判令其赔偿双倍定金,并赔偿该房屋升值损失8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存在屡次以迁出涉案房屋原业主户口为由,一直未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其行为构成阻碍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并因此造成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未能继续履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孔肇贤律师分析,在本案中,业主李某与买家陈某是在意愿真实、身份合法的情况下订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且该合同为买卖双方的正式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若无合法依据支持一方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须由违约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法律规定定金在合同总标的额20%内适用定金罚则,故法庭对陈某主张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判令被告业主李某返还陈某订金本金及罚金计88万。另陈某在诉讼期间对房屋升值状所做的评估真实有效,法庭认定诉讼标的物业的房价上涨有据可查,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经法院审议酌情判定,李某赔偿陈某房屋升值部分损失35万元。李某轻率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额外损失57万元。

孔肇贤律师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时都要慎重,并明确约定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旦签订,就应该遵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尤其是作为卖方的业主,在签约协商价格时就提前考虑可能增值的因素,而不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见房价上涨了再去主张加价诉求,由己方不配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违约后果。孔肇贤律师表示,随着相关法规越来越健全,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会越来越大,有时候因违约所承担的违约成本要比住宅增值还高得多,卖方千万别做这种得不偿失的傻事。(吴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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