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8]第229号
张小佳(身份证号:440183198204024114)
李海燕(身份证号:452223198602080544)
被征收人张小佳、李海燕于2018年02月02日违反计划生育,农村居民超生第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增卫计征决字[2018]第S09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张小佳、李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128135.22。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派潭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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